德国学者卡尔·拉伦兹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案件事实分为"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即客观事实、"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即主观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具有不可回复性;"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则具有多变性,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就可能不一样。唯有"法律上的事实"是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认定的事实,具有"可接受性"。①依照完善的证据立法和科学的证据规则就可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或者法官事先分配的证明责任进行举证证明,法官通过证据去查明和认定法律中规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随着诉讼进程以及查明的事实变化,举证责任在不断地发生转移或被重新分配,会出现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用实证的方法也不能证明的情况,法官根据确定的基础事实,运用合理的逻辑关系及知识经验,推定法律事实。推定不是证据,是重要的证据制度,推定法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规则之一。实践中如何掌握和适用推定法则,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定概述
推定作为法律概念,基本表述方式为:推定是一种法律规则,根据法律或者经验法则、判例,由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反驳的一种证明法则。其中已知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未知事实称为推定事实、结果事实。推定属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②是一种实践理性,无须再行质证。推定的根据在于:(1)人们通过实践,取得了认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合理性、逻辑性或法律上内在联系的丰富经验,逐渐形成一种经验法则,是民事推定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正如休谟所言"因果之被发现不是凭借理性,乃是凭借于经验";(2)当事人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基而达到对推定事实的证明,从而不仅方便了证明,也促进了诉讼进程;(3)推定能够解决案件事实无法证明的困境。
推定的适用应遵循如下原则:(1)符合逻辑法则。正确认识事物发展一般规律,科学分析事物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把握住推定的三段论式的逻辑结构,保证推断结果的正确。(2)符合社会一般理念。民事推定符合社会公共常识和价值准则,特别是对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常态联系的判断,符合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的一般理念和要求。(3)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推定的运用过程,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它在个案中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尤为突出,往往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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