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权无因性的理论分析
我们讨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有个研究角度界定的问题,仅有买方、卖方的单手交易不应考虑“无因性”问题。与善意取得制度一样,“无因性”问题是针对交易中有“第三方”情况的应从“第三方”的角度探讨“无因性”问题。所谓无因性原则,即第三方作为物权取得人,其所取得的物权不受其前手交易瑕疵的影响,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物权与债权的最终区分奠定了理论基础,也最终解释了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使得第三方得以放心地对公示物权进行交易。通过比较无因性为前提和有因性为前提下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证明“无因性”更为科学、更有利于物的流转、更符合交易各方的意思。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均衡,体现了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维护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力。保护了第三方的利益,促进了物的流转和利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科学的、合理的维护了公平和发展。
四、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和物权无因性的关系
我们从物权变动保护第三方利益的角度出发,重点分析比较了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都注意加强对第三方的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公示公信原则并不是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抛弃,而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运用于实践的结果。公示公信原则认为物权变动非经公示不生效力,实质上已经认可了物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别,这与物权行为理论中原因行为(债权行为)与结果行为(物权行为) 的区分原则相一致。公示公信原则认为物权变动经公示即发生物权变动,从而使形式的权利关系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互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这与物权行为理论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相一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公示公信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它解释了物权变动为何必须公示以及物权的公示为何可以取得公信力的问题。简言之,物权的公示效力来源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物权的公信效力来源于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原则(即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运用于实际生活的必然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第三方的保护应在三种情况下实现:(1)只能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不具备判断第三方善意与否的客观条件的特定情况;(2)只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非基于所有权的无权处分情况;(3)当具备判断第三方善意与否的客观条件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这种适用的理论基础仍然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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