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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前的证据收集机制
www.110.com 2010-07-27 16:54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机制存在于两个主要的阶段:一是诉讼开始前;另一是诉讼开始后。在诉讼开始前,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尽量收集充分的证据,以使诉讼能够获胜,这样也可节省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只要诉讼时效允许,当事人在采取诉讼行动之前,除一边与对方谈判寻求和解或私了之外,另一个主要的活动就是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法律资源和社会资源,调查收集证据。诉前调查收集证据是极其重要的,它至少有这样几个功能:其一,有了充分的证据,就增加了与对方进行诉讼前谈判从而寻求和解解决的筹码。如果没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则该特定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加以强制性解决的可能性便增大。在此意义上,为了提前化解纠纷,疏通纠纷诉外解决的途径,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诉前收集证据的机制从宽解释和调节。其二,有了充分的证据,即使纠纷被迫进入诉讼轨道,也有利于庭外调解的达成,同时在庭外调解无济于事时,也有利于法院当即作出有把握的裁判。可见,充分利用诉前证据收集机制,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减少自身的诉讼成本,有利于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同时也有利于疏导案源,合理调节案件流量,使诉讼总量被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从而降低国家为解决整体社会纠纷所投入的诉讼成本,并且也有利于诉讼公正度的提高。可见,虽然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证据收集机制未加明文规定,但其重要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却是显而易见的。在民事诉讼法对它未加规定前,对它进行有效的理论探讨也是富有价值的。我认为,当事人在诉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调取证据: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

  当事人是纠纷主体,也是将来所涉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情况熟悉,可以最为充分地利用对于对方的各种关系收集证据,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是积极性高,因为证据收集状况直接关系到庭外和解能否成功,同时也关系到将来诉讼能否成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法》多次强调当事人具有收集证据的诉讼权利。司法者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合法性上也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当事人收集证据是一个普遍现象,也是经历时间跨度最大的收集证据方法。从纠纷发生以前,当事人便注意保全证据。到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会采取补救措施收集证据。直到诉讼中,甚至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也可能会热衷于证据的收集。因而,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最值得重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形式多样的。这里仅介绍常用的几种:

  (1)、预防型的证据保全机制。在当事人进行民事交往过程中,事先保留证据。预防性的证据保全机制所保全的证据,是与正常的民事活动呈同步状态的。主要的方法包括:第一、书证法。第二,见证法。第三,公证法。第四,登记备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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