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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仲裁证据收集制度
www.110.com 2010-07-21 16:31

一、仲裁当事人及仲裁庭所面临的证据难题

  虽然仲裁与诉讼存在较大的差别,但两者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却遵循着大致相同的路径,即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适用规则。在发现真实的方式上,仲裁同样奉行证据裁判主义。我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是仲裁当事人证明己方事实主张的最主要手段。是否具有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以证据收集的难度来划分,仲裁证据可以划分为仲裁当事人能够自行收集的证据和仲裁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两类。后者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的证据;2.不愿作证的人证;3.掌握在案外自然人、组织手中的证据。第一类证据往往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基于利害关系固然不肯主动提交有关证据,而我国现行仲裁法又没有协助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手中获取证据的规则,故该类证据的获取非常困难。第二、三类证据的收集涉及案外自然人与组织,基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以及仲裁权力来源的契约性,仲裁当事人无法从仲裁机构那里获得从案外自然人、组织手中获取证据的权力,仲裁当事人只能求助于人民法院。但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人民法院为收集仲裁证据所提供的支持仅限于证据保全,并不包括对第二、三类证据的收集,故此仲裁当事人收集上述两类证据也非常困难。

  事实上,仲裁实践告诉我们,在上述三类证据中蕴藏着巨大的证据价值,这些证据如果能够展现在仲裁庭的面前,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将更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换言之,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仲裁的公正性,必须完善仲裁证据的收集制度,使仲裁当事人能够获取上述三类证据。

  二、完善我国仲裁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思路

  我国目前的仲裁证据制度并不完善,无法为仲裁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较好的方法。为了提高仲裁的公正性,保障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我们很有必要在修订仲裁法的过程中对仲裁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给予足够的关注。

  1.仲裁法的修订必须与相关法律的修订配合进行。其一,仲裁法的修订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配合进行。仲裁证据的收集往往需要获得法院的协助。由于仲裁事项基本上属于民事纠纷,因此仲裁证据从本质上讲属于民事证据。法院收集民事证据所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因此,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法院协助收集仲裁证据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民事诉讼法一般不会为法院协助收集仲裁证据规定独立的程序,有关程序往往参照民事诉讼中法院自行或者协助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来进行。因此,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完善法院协助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实际上就为完善仲裁证据收集制度打下基础。其二,仲裁法的修订应当与证据法的制定配合进行。在仲裁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依靠证据,而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又需要仲裁证据规则的指引。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制定一套完善的仲裁证据规则是必要的。但是,基于立法经济性的考虑,我们没有必要制定独立的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将仲裁证据规则的有关内容包含在证据法当中,在证据法中说明有关条文是否适用于仲裁,并可以设置专门章节以规定独立适用于仲裁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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