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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事由探讨(4)
www.110.com 2010-07-27 16:57

  (一)免责条款的合理性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实质上是由我国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依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议而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于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且主要具有补偿性,因此对此种责任的承担虽然具有浓厚的国家强制性,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也就是说,此种责任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⑥,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仅仅是对国家的责任,也是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则可以免除其未来可能承担的责任。从经济上看,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将使其承担某种经济负担,而对另一方来说则会使其获得某种利益,而既然民事主体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益,那么当然可以通过达成协议设定免责条款,以免除其未来的责任。所以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

  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立免责条款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对未来的风险应有合理的预见和计算,否则当事人不敢从事该项交易。而免责条款的设定为当事人事先预见风险和锁定风险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因为在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危险来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交易的展开。通过免责条款,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争议,确有利于刺激交易的发展,促进民事流转的展开。尤其是合同责任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意外事故不应当作为法定的免责条件,然而,当事人在订约时,有可能预见到未来会发生各种意外和风险,而合同法不承认意外事故能够免责,那么当事人如何才能控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果当事人不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那么严格责任对当事人来说就显得非常苛刻。而当事人对意外风险实行控制的方法就是在事先达成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达成就为当事人事先锁定风险提供了便利。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其经济合理性还表现在:由于免责条款的设立,可使企业能预告精确地确定和计算其生产成本、利息,免除负担、消耗等,从而能努力完善管理、节省成本。正因为免责条款具有上述作用,因此其运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

  (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有效的。我国法律从合同自由原则及经济效率考虑,允许当事人达成免责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对免责条款任意作出约定。虽然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但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设定免责条款,但对当事人设定的免责条款,法律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和利益的需要出发,必须作出必要的限制。具体来说,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如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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