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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事由探讨(5)
www.110.com 2010-07-27 16:57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不得通过其自行约定的条款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同时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对此种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所以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因此,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对人类而言,最宝贵和最重要的利益就是人身的安全利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权的最核心的内容,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法律的最重要的任务。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不仅将使侵权法关于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强制性义务形同虚设,使法律对人身的权利保护难以实现,而且将会严重危及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各国合同法大都规定禁止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无效,表明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这一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保护的地位。

  《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不仅禁止设立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免责条款,也当然禁止设立免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责任,但并不包括造成对方精神损害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不管该人身伤害是因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佳宾贪得无厌怕,一律无效。从道理上讲,这一规定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人身权利。但在实践中,一些特殊的待业的活动如医院做手术、汽车驾驶训练等,本身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一般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事实上将禁止在这些特殊待业免责条款,这将极大地限制这些待业正常业务的开展,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对这种情况作些例外的规定很有必要。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一方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财产责任,并使受害人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如果当事人达成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责任,则表明受害人已经事先自愿放弃了其财产利益,这种放弃也属于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律不应当对此作出干预。有人认为这一观点虽不无道理,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实际上是通过免责条款使一方享有了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侵害他人的财产的权利。⑦ 同时,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由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常常同时有可能转化成犯罪,因此无异于免除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还要看到,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也是不道德的。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侵权责任的基础是过失,这种理论起源于这样一种观念:侵权,顾名思义就是做错事,因此侵权诉讼中被告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对做了某种错事进行的惩罚。侵权责任是以道义责任为前提的。”⑧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即使对侵害财产的责任也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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