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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www.110.com 2010-07-27 16:57

  尚律师:

  你好。我向你请教一件烦心事。一九九九年十月份,我和上海某房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二 ○○○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交房。如房产公司逾期超过九十天,则视为房产公司不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交了房款。但直至今日,我还没有拿到房子。为此,我曾多次与那家公司联系,但他们说因遇到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故有权延期交房,而且态度日益恶劣。因烦于纠缠此事,上个星期,我提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我所交的购房款。但他们的负责人说,工程就要完工,明年三月前一定可以拿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届时就可交付,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我坚持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我不知该如何是好。

  读者

  读者:

  你好。很遗憾你在购房中遇到这样的麻烦,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一些帮助。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我将就相关事项进行解答。

  由于你没有明确告诉我房产公司以何事由适用免责条款,所以,我只能先对免责条款作个大概解释。在目前使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文本中规定了以下情况: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造成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发展商可以凭借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延迟交房。

  前一款为法律规定的事由,一般理解为台风、海啸、地震等人力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即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此款通常不会引发争议,发生了就是发生了,不能伪装;第二款则常为买卖房屋纠纷之导火索。“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其中关键,在这里我不知道你们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有无对“政府有关部门”加以具体界定和限制。如无,房产公司很可能藉此钻合同的漏洞,以达到逃避延期交房责任的目的。

  因此,我建议你详细了解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是否符合免责条款。假如房产公司声称的原因不属于免责事项,根据你们签署的合同:逾期交房超过九十天,视为房产公司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表示解除合同。如果你们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就不能随意解除,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故建议你现在以挂号信方式书面催告房产公司,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履行期限。经催告后,届时房产公司不能交付房屋,那时你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房产公司退回购房款并支付赔偿金。房产公司如拒绝,你还可以诉之于法律,寻求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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