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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8 14:31

  但若法院仅根据证据确认行政机关查明的事实,这样做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原则是否矛盾?其实这样做不仅不矛盾,而且是与“以事实为依据”相一致的,只是在行政判决书上对法律事实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表述而已。因为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且以此为基础,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裁判结果和方式进行裁判。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经过法院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后是法院作出判决的基础,而且,在行政判决书上仅通过叙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就已经把案件的事实表述清楚了,也就是说法院作出判决仍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清楚、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程序又是合法的,将是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基础,若是错误的,则可能是法院作出确认违法,撤销或变更等裁判的基础。

  在审判实践中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且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相矛盾,法院对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我认为在行政处理时,原告没有提交过这些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只要程序合法,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定的权利均已被告知,法庭据此情况应对原告证据不予确认,而认可行政机关查明的事实。还有一种情况,原告虽没有在行政程序中提交过这些证据,但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现在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确认的事实不一致,法院对案件事实应如何认定。应当分两种情况来判断,如果证据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因为并不具有能够推翻行政机关认定的证据的效力,法院应认可行政机关查明的事实。若证据具有能够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行政机关的有效决定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原告在行政程序处理时提交过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提交,法院应在确认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二、对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

  程序不能仅仅理解为司法程序,还应包括行政程序,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涉及人们的生活比司法要广泛得多,社会上每个人都无法不处与行政之中,在行政领域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拥有单方面的,不以对方意志为转移的命令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实体权力,这些权利如不加以制约随时都可能对人民合法权益构成威胁,而行政程序的控制功能恰恰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威胁。行政程序通过设置大量以行政主体为程序义务人,以相对人为程序权利人的方法对行政主体进行返向控制,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不再是行政管理的附庸和工具,它相对于行政管理之外,作为一种科学而严格的意思表示规则,成为对行政权实施监控的有力武器,保证了行政程序既公平又有效率。因此行政法学界的关注点就是法定程序的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经明确的程序合法性,只要求行政权在形式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而我国的现实恰恰是规范行政权形式的法定程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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