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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8 14:31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到位,如有些案件仅引用了条,没有引用款或项、目等情况,没有具体到准确情形,这种案件我认为应区别情况对待。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列举的几种情况相差很大容易区分的,在处理案件中应该适用哪一款、项、目很明确的,应当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于其中的情况有混淆可能的,在处理案件中应该适用哪一款、项、目还需要进行分析判断的,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除涉及公共政策的选择、技术性法规的解释外,法院应进行完全审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问题,对于涉及公共政策的选择、技术性法规的解释等问题,法院只进行合理性审查,只要行政机关的判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院应给与相应的尊重。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调节阀,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格,必须结合行政案件涉及问题的性质,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以期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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