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准国有化模式。在福建晋江、广东顺德、浙江湖州等新兴中心城镇,其城市建成区内的大部分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但集体已不能自行决定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必须在土地局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流转。依土地部门的意见,当地政府已对这部分土地按国家征地方式向集体和农民进行了补偿,出于小城镇发展需要和工业进园要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逐步向中心城镇集中。虽然土地所有权仍归属集体,但土地局将其按国有土地管理,土地流转纳入城镇国有土地流转市场中,其大部分收益也由当地政府所得。
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作用
从当前集体非农建设用流转的实际情况看,其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1、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由于实现了土地与资本的市场流动,二者就能实现最佳结合,产生最佳效益。许多经营不佳的乡镇企业因土地流转引入资金而起死回生,许多进入城镇的农民因宅地流转而收回建房资金,充实进城实力。
2、在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行规范管理地区,这有利于保护耕地和节约耕地。新的投资可因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流转而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的增加,减少闲置土地数量,从而减少占用耕地的经济冲动。苏州市自1994年至今,耕地仅减少了2.8万亩,年均减少0.47万亩,而1982-1994的12年间,耕地减少了131.2万亩,年均减少11万亩。古田县自1994年以来,每年少批宅基地近300宗,仅此一项年均节约耕地近200亩。
3、有利于盘活企业,盘活闲置土地。进入流转的企业用地多属于经营不善效益不佳的企业,若不允许流转,企业往往只有申请破产,而其土地也往往成为闲置土地。这些企业往往通过以地入股、联营等办法走出困境,并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4、有利于发展中小企业,解决劳动就业。投资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企业往往是中小企业,它们资金量小,人际关系弱,要求资金周转快,很难走收费多而审批时间长的征地程序,往往选择方便快捷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这些大量生存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中小企业,也是我国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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