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国土资源局
拟受让人: xxxx有限公司
出让人(甲方)于受让人(乙方)
本着平等、资源、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意向: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江汉大道以东仙女经贸区的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面积(大写)陆万贰仟伍百捌拾贰平方米(小写)62582平方米。宗地四至:东临农田,南临仙女服饰公司,西临江汉大道,北距规划中高速铁路50米。
第二条、本用地意向书拟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出让年限为伍拾年。
第三条、甲方同意在交付该宗地时应达到现状土地条件。
第四条、本用地意向书宗地的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捌拾伍元(小写)85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百叁拾壹万玖仟肆百柒拾元(小写)5319470元。付款方式按出让合同约定。
第五条、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工业用地 附属建筑物性质:以建设规划部门要求为准 建筑容积率: 60% 建筑密度:>30% 投资强度:750万元/公顷 绿地比例:不超过30%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
第六条、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无 (2)无
第七条、乙方悉知本《国有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3日,并根据公示期间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过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签定《出让合同》。
第八条、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双方于2006年8月24日在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本意向书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十条、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未尽事宜,可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出让人(甲方):xx市xxxx局
地址:xx市xxx路xx号
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xxxxxxx
邮政编码:xxx
拟受让人(乙方):xxxx
地址:xx市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
电话:xxxx
邮政编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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