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方国家完善的法制体系相比,我国相关房地产的大法只有一个法,其他都是规章或通知条例。同样由于土地制度的问题,物权法的出台就更加困难。基本是1998年正式开始起草,到今天已历经八年。物权法其实是民法当中的一个主干,如果出台,是对中国房地产法制的重要补充。
在我国,从公权大于私权,到公权私权平等,这的确经历了一个过程。保护私有财产已经写进宪法,物权法是这一法制理念的体现。
核心内容:年限与缴费
主持人:具体来说,目前居民的居住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
嘉宾:《物权法》第四稿草案把居住使用权单独列出,要求到期前一年须提出申请,这对老百姓来说是比较被动的。因此第五稿草案规定,住宅用地到期以后自动续约。
但是至于70年是不是太短,还在讨论中。我个人认为这就涉及私权和公权的关系。70年后房子老化贬值了,国家需要动用物力财力改造或拆迁,不能因为私有而阻碍了城市更新的进程。但一定要注意给原居住人合理的补偿。
主持人:按目前的法律,土地是国有财产,缴纳土地使用费无可非议,但是大家关心到底土地使用费应该怎么缴,缴多少,以怎样的程序缴纳?
嘉宾:这种预期性的规定是比较难定的,例如时间因素:地块的未来价值、国民的未来收入水平现在是无法估计的。另外各区域和地方的情况也有所不同,一刀切的缴纳标准并不实际。我们可以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发展对法律本身进行补充和完善,但这个法不能因为预期性的要求不确定而迟迟不立。要及时尽快立法,不能总以时机不成熟、某些条文还没法设定为理由,导致整个法律无法出台。我们允许有这样的一个过程。
而执行中避免一刀切的责任落在地方身上,如何把好房地产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十分重要。地方的收费标准要做到透明统一。
主持人:在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方式方面,有人提出可以采用逐年递减的方式,您觉得可行吗?
嘉宾:首先是个人土地使用费肯定是要缴的。但是否因私权一点点减少而递减式缴费,还有待讨论。其实,目前很多国家是通过物业税的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收费的。
物业税也就是国外所谓的财产税,里面已经包含了土地出让费。而物业税的征收又必须以物权法出台为前提。另外,物业税是综合性的收费,它是按照平均每年房子的损耗,以及第二年的土地出让费综合起来,由地方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收税的。大多数情况,反而因为土地升值较快,这个数字比例是逐年提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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