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如下:
取消1993年4月9日签署的投资促进委员会关于优惠投资的政策及条文。
与此份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条文,将以此份内容为准。
在给予投资充分优惠待遇时,投资促进委员会制订了政策及条文如下:优惠投资政策为减轻政府的财政和金融负担,适应目前的经济形势及未来的经济方向,投资促进委员会制订了以下的投资政策:
1.更有效地利用税务的免税优惠,对真正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项目,以管理原则及管理组织的原则给予税务方面的优惠。而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必须向投资促进委员会报告获优惠投资项目的业绩,以便投资促进委员会审核给予该年度的免税优惠。
2.支持各工业企业提高生产标准及质量体系,以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一千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要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它相等的国际标准。
3.调整泰国投资措施使之和国际贸易与投资协定相一致,取消对出口额的限制及规定使用国内配件的规定。
4.给与边远地区或收入低的地区和设施未完备的地区提供特别优惠待遇,税务优惠权益最高。
5.仍然重视中、小型企业的投资,申请优惠投资的最低投资额为一百万泰铢(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
6.重视以下类别企业的投资:农业及农业加工业、人才及科技发展企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处理等等。审批项目的准则投资促进委员会仍然使用公正透明的原则来审批申请项目。审批原则如下:
1.投资额在五亿铢以下者,(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和流动资金)审批原则如下:增值额必须不低于原料成本的20%。但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业和特别允许的项目除外;
新的投资项目,负债额与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三比一。扩大业务的项目,则视其实际状况而定;
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全新的机器设备,除非某些项目获投促会的特许,可以使用通过检验证明的旧机器;
必须有足够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投促会将著重审核其工厂所在地及处理污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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