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门槛弱化审批
问:在降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准入门槛方面,《规定》有何新规定?
答:与2002年7月市政府发布并实施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如过去规定,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华投资累计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美元,而现在规定“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这既适应了跨国公司在华业务发展的新需求,也与上海鼓励吸引服务业外资项目的产业导向相吻合。
问: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要多长时间?
答:市外资委负责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工作,同时协调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规定》,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这比原来《暂行规定》明确的30个工作日,整整缩短20个工作日,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市外资委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
突出导向拓展功能
问: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范围和功能有没有变化?
答:新修订的《规定》扩大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有利于提升这些总部的功能,
有利于加快上海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规定》新增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范围包括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承接跨国公司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等。相比修订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空间更大了。
问:内部资金管理对地区总部提升管理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否允许地区总部新增这一功能?
答:修订后的《规定》,准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投资性公司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优化环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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