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1、政策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审核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的60%;
前款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4)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5)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该项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2、审核审批规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提供有关资料。
3、企业报送资料: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企业的书面申请;
(3)外国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再投资于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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