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
公司章程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 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 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的,还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权证明文件需由产权人盖章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前置许可证明;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企业。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 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 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 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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