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登记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登记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确立状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条件:(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登记条件:(注销)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提交材料目录:
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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