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税法对福建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是统一税率的影响。据统计,2007年全省外资企业上缴所得税66.27亿元,占同期国税总收入的9.71%。税率变动是影响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的主要因素。新税法统一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基本税率定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虽然降低8个百分点,但由于福建区域位置特殊,大多数的外资企业分布在经济特区、台商投资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执行33%名义税率的外资企业不多,主要享受24%和15%两档优惠税率(另加3%地方所得税),加上来自港澳台的投资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可享受20%低税率,2008年福建外资企业因税率变动预计将减轻所得税负担5.98亿元。
二是优惠政策的影响。新税法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状况减免税收优惠等。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影响。尽管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取消税收优惠的地域限制,但福建落户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很少,受新税法的影响不大。
2.新税法过渡性优惠的影响。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外资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据2006年福建(不含厦门)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享受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15%低税率的511户外资企业,在5年内税率分别提升至18%、20%、22%、24%和25%;享受沿海经济开发区24%低税率的6846户外资企业,在2008年一步到位执行25%的税率。
三是税收负担的影响。据统计,2003年~2007年全省外资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年均增长率都在20%以上。
1.旧税法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定的捐赠可全额扣除,新税法把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基数扩大但扣除有限额牵制。2008年起用于社会公益捐赠的数额要是超过其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将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福建外资企业因公益捐赠实行限额,预计增加所得税负担0.6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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