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资企业法 >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困境
www.110.com 2010-07-31 16:44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一直都是被认为是税制改革中最容易的一项,却遭遇到了包括其他政府部委在内的非常强硬的反对声音而被搁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05年的立法规划中只是提到时机成熟时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出台之不同,税法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各种不同利益主体进行博弈,注定了其出台之艰难。一个相对超脱的,真正代表国家利益,来整合各方面的利益的机构的缺位,让我们深感税收法定主义的缺失。

  一、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别及其法理评析

  (一)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别

  两法的实质差别主要是税前扣除标准和优惠条件的规定不同。前者比如员工工资扣除标准不一致等,内资企业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后者包括四方面:一是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而工资据实扣除的规定也在客观上给外资延后盈利提供了一个机会;二是税率差异,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三是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四是再投资退税待遇不同,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再结合其他产业性政策等因素,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11%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2%~24%之间。

中国会计网



  (二)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法理评析

  从理论说,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给与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制度虽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没有直接冲突,但是违背了税法的公平原则或中性原则这一实质原则。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税收在国民中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对内外资采用不同的税法,给与外资“超国民待遇”事对这一原则的严重违反。当然任何一个法律原则都必须在特定的现实中被适用,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原则进行修正。但是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对这种税收优惠制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来说,衡量税收优惠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主要有:1,税收优惠措施的政策是否是合理的;2,对此政策目的的实现,该税收优惠措施是否是奏效的;3,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税负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多达的程度侵害;4,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国家课税权及国家税收收入受到了多大程度的侵吞;5,是税法的公平性受到了多大的危害;6是否造成内外国民待遇上的歧视,差别待遇及扭曲了国际贸易。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了最大程度地引进外国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资给与“超国民待遇”是有道理的。而如今,外资这种“超国民待遇”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正在逐渐显现,如果用上述标准去衡量这种给与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制度,其合理性已经基本不再存在。其原因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