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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必要性
www.110.com 2010-07-31 17:37

  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法征收必须坚持法定、公平、效率的原则。所得税是依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所得和收益所征收的一种税,依据纳税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公司企业所得税和其它所得税。在我国,当前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因公司企业性质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别的状况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确有助于大量引进外资、学习技术管理经验,促进经济的搞活,加快推动国内产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必须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吸引外资已不应单纯追求量的增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所有企业参与竞争应当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迫切要求在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内外资企业统一征税标准,改变这种内外有别的临时征税标准,使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都能公平竞争、良性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需要像1999年制定《合同法》,统一三大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一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平衡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在改革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外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在我国市场化程度、开放程度已日益扩大的今天,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政策功效已经趋弱,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其现实中的负效应已超过了其政策设计的正效应。

  企业所得税对外企优惠政策过多、过度和“散滥”,客观上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公平。本来外商企业在技术水平、管理方法、资本营运等方面就比内资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再加上内外有别、“外轻内重”的双重征收所得税政策模式致使外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收负担水平明显偏低。首先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负担率要大于法定税率。如1998年全国赢利性外资企业利润总额为300多亿元人民币,但实纳所得税不到30亿元,实际负担率低于10%,只相当于法定税率的1/3左右。其次,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来全民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35%~40%,集体企业为25%,私营企业为30%,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负担率只有10%左右。如在轿车产业属于民营经济的奇瑞集团的所得税率是33%,而合资轿车企业如日本的丰田、德国的大众、美国的通用的税率仅为7.5%。这种做法的必然后果是使外资企业轻易地迅速占领我国广大的城乡市场,从而抑制或冲击了民族工业和国内幼稚产业的充分发展,非但没有起到所得税应有的积极效应,反而给民族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尤其是面临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国内企业如果在税收负担上得不到平等的待遇,那么在愈来愈充分竞争的国内外市场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根本不是外资企业的对手。可以说,这种差异性的所得税制违反了税负应公平均衡的原则,对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而言是弊多利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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