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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8-02 13:34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和有关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或国家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用地,利用中方原有厂房、场地或租赁房屋、场地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本条款规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当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应当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缴纳年限,分期缴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依法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应当征得市、县(市)农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九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减收或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由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并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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