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便利外商在本省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境内土地(包括陆地、滩涂、水面),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选址,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法人证书,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投资于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用地的,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于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的,也可以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非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 鼓励原已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方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与外商合办企业,其土地经评估后可以折算为政府投资入股,并可以将部分股金返回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中与外商合办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外商与乡(镇)、村、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由所在地乡(镇)、村按照国家关于乡镇企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合资、合作期满后,土地使用权收归原乡(镇)、村、组。
外资企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及时使用。超过一年未按照合同使用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因。超过两年仍未按照合同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土地使用证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 上一篇: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 下一篇:政协推动解决外企用地瓶颈
相关文章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管理办法
-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新旧管理办法比较
- ·探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召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起草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
- ·外商投资开发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 ·上海市外商投资房产企业商品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开发土地管理办法
- · 外商投资开发土地管理办法
-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若
- ·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