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2)
www.110.com 2010-08-02 13:34
场地使用费从用地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计征,基建期间减半征收,但减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除市区繁华地段(城内六大干线和四关正街沿街地区)外,给予特别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农、林、牧企业,能源、交通及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可不予征收场地使用费。
(二)其他一般生产性企业,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不予征收场地使用费,以后年度减半征收。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缴纳场地使用费有困难的,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减、缓、免。
第十四条 场地使用费由企业法人缴纳,合营企业中方以土地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的,由中方合营者缴纳。
第十五条 场地使用费按月计算,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于六月十五日前清,下半年于十二月十五日前缴清。逾期缴纳者,按日加收所欠额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凡合同中已确定场地使用费的,按原合同执行;合同中未确定场地使用费的,按本规定标准补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何种原因中途歇业、停办的,应提前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停止使用土地手续,以前已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用地,参照本规定办理,场地使用费按本规定标准减5%缴纳。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统一由市土地管理局以“场地使用费收入”科目直接解缴市金库,专用项于城市建设。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西安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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