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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31 17:37

  根据苏州市局要求,现将有关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1、2006年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由于再投资时企业尚未取得两类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当时仅申请已办理完毕40%退税的,若目前企业已经取得两类企业证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请于2007年11月2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剩余60%部分退税,逾期将不予受理。

  2、鉴于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将被取消,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也将被取消,对于2007年底前用以前年度税后利润办理再投资的外资企业,请务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再投资退税申请资料上报至主管税务机关,逾期将不予受理。

  3、对于2007年度办理再投资,由于2007年被投资企业尚未取得两类证书的60%部分补退税具体办理手续待上级进一步明确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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