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职工管理 >
国家对中方职工的房租、物价等各项补贴标准的
www.110.com 2010-08-02 14:00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金、医疗福利费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的房租、物价等各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有效)

  各地市财政局、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86)财工字第147号文颁发)第十二条及其《补充规定》,现对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金、医疗福利费用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的房租、物价等各项补贴的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 劳动保险金。退休养老金和待业保险金两项,分别按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与国营企业相同)的20%和1%计得,并上缴负责本企业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的部门。

  二、 房租福利费用。按中方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11%计提,留在本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医疗福利费用开支。

  三、 房租补贴。原则上按中方职工每人每月30元定额计提,留级本企业中方,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建造、购置中方职工住房费用,不得发给职工个人,如企业能通过自购、自建等方式自行解决好中方职工住房,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不再提取或少提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如中方职工所住国家公房,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并上缴财政。

  四、 物价等各项补贴。按不高于中方职工每人每月30元计提,并上缴财政。具体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费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从工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已实行议定工资制的企业应在议定工资中开支,议定工资总额扣除上述各项费用和实发工资总额后的结余部分,暂留在企业,不上缴财政,待合营企业解缴时,由财政部门会商有关部门处理,在合营期内,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不得动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