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的通(2)
www.110.com 2010-08-02 13:45
六、合营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必须在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持批准证件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合营企业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立即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变更登记表,换发营业执照。
其他登记项目如有变更时,必须在年终报告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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