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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
www.110.com 2010-07-31 15:40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应范围

  (一)部属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资企业。

  (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机构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合资企业。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方股东中,除部属单位外,还有其他部门或地区的单位,可由中方股东各方确定一个主管部门。凡确定不由部主管的合资企业,按第五条规定,在审批和登记注册后,报送相应备案材料。

  第四条 合资企业的设立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凡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合资企业由建设部主管的,均应由中方股东或中方股东的主办单位上报建设部。符合建设部审批权限的,经建设部批准后、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领取批准证书;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权限的,由建设部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成立合资企业者,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一个月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合资企业办理完登记注册等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①合资企业基本情况②批准证书③企业法人执照④产权登记表。

  第六条 设立合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方股东或中方股东的主办单位向部报送合资企业的立项报告。附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作各方签订兴办合资企业意向书;

  4.中外方基本情况(外方包括资信证明、营业资质等中外文材料)。

  (二)经建设部批准同意立项的合资企业,合资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包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企业名称、对以固定资产等非货币形式投入的要进行评估等),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

  (三)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由中方股东或中方股东的主办单位向部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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