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合作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 合作企业的解散;
(4) 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5)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6)合作企业需要委托第三人经营的。
二者的相同点
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它们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具体规定来看,二者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商务厅)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7、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8、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9、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0 、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文章
-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哪些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讨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董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如何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组成?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成立要求
-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如何构成?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权力 案例分析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成立要求
- ·百度将与日本乐天组建电子商务合资企业
- ·合伙企业哪些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
- ·如何办理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
- ·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 ·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
- ·法人式合作企业的董事会
- ·承包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
-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