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合作一朝“散伙”
今年50岁的周伏华是一名生意人。1996年,周认识了后来鼎鼎有名的尹彦征及其弟尹彦南,三人签订了《产品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周与尹彦南提供资金,尹彦征负责技术研究,合作开发大红陶瓷技术项目(后由于资金紧张,姜某加入)。“尹彦征跟我说,现在市面上大都是白色釉彩,如果能生产出大红陶瓷至少可以翻十倍的价格。”周说自己被打动了。
周伏华说,1999年8月,大红陶瓷项目研究终于取得成功。2000年5月,合作四方商议按出资比例投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建议将合作项目对外转让。“那是尹彦南提出来的。”周伏华说,尹彦征兄弟及姜某告诉自己,合作项目已经以8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了,自己出于“对朋友的充分信任”,就在当年7月与另三人签订了(散伙)清算协议,按出资比例拿到18.68万元,随后赴深圳发展。
获知项目未转让告上法庭
就在周离开后不久,大红陶瓷在媒体如潮水般地报道下,开始大红大紫,因为其突破了“大红色釉料不耐高温”这一世界级的难题,海内外陶瓷界为之震惊,专家将其誉为“神品”,并意味深长地称之为“中国红”。
不过,周伏华声称对这一切并不知情。他说,直到2005年1月,他偶然在网上看到,大红陶瓷项目获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技术评估价值达1529.19万元,专利权人为当年的合作伙伴尹彦征。“我心里一惊,”周说,“后来赶到长沙经过调查,得知尹彦征竟然并没有将大红陶瓷项目对外转让,这才发现自己受骗了。”
周伏华说,尹彦征以极低的价格将项目进行虚假转让,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将尹彦征及尹彦南、姜某(后也因故退出合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当年签订的那份(散伙)清算协议。
焦点:转让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的关键所在有两点:一是当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产品开发”还是“技术开发”?二是转让到底是否构成欺诈?事实上,整个庭审调查、辩论都在围绕这两点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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