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者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www.110.com 2010-07-31 16:22
中外合作者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中方合作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作为合作条件的实物和工业产权等可以不必作价或折算成具体股份。“其他财产权利”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可参考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的定义和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如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公司的股票或债券、经营特许权、工艺流程、商名和商誉、对金钱的请求权等等。合作各方必须用自有财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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