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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法规制
www.110.com 2010-08-02 10:57

  B2B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法规制

  (一)各国有关B2B电子商务垄断现象的立法回应

  电子商务作为先进生产力代表的技术工具,蕴藏着巨大的利润和财富。这些前所未有的利益和机会将成为整个社会追逐和争夺的新目标。而新的竞争模式也应运而生,这必然需要一套新的竞争规则与之适应,否则无序的竞争最终只会导致社会的失控和冲突的不断发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现行的法规与电子商务实践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为竞争在网络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于传统的市场经济,竞争的表现形式与规则有所修正。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的认定及价值判断随着社会对利益、效率、公平的需求变化而改变。在网络经济中,反垄断在规范标准、操作权限及程序、效能范围等方面都会有前所未有的改变。经济形态和经济需求的改变必然引起制度上的变迁,许多国家已经从立法入手对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来回应网络经济的变化。

  早在2000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建立了一个研究机构,专门来研究和解释电子商务中的竞争法问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同年10月发布了该机构的研究报告。公平贸易局也曾委托经济前沿(Frontier Economics)杂志社进行了一项名为“电子商务与竞争政策的建议”的研究,并于2000年8月发布。2000年10月,OECD举行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小型多边会谈,并向10个主权国家的竞争机构提出了书面的建议。欧盟委员会也不甘步其后尘,他们对有关电子商务市场的评估原则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并在一系列的会议上发布。与此同时,他们也通过适用欧盟竞争法第81条和欧盟并购条例(ECMR),以通告的形式来获取对这一新兴市场的实践性认识。并且欧盟委员会已经准备制定一项针对B2B电子商务商业交易的反垄断法案。

  现在,如果我们去分析一家B2B电子商务市场时,就会比较容易判断某一国家的当局对之所持的一般立场。而这些观点、立场会逐步发展成为这些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竞争政策。当企业在某一行业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时候,就会注意其行为可能会产生的竞争法后果,从而防患于未然。

  (二)新兴电子商务中的垄断行为能否纳入传统的垄断法中进行规制?

  网络技术会如何影响市场的结构和市场的特性还没能完全定论,而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更使人们难以预测其对竞争产生的可能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征会有助于市场进入和成本降低,这种市场竞争加剧的结果会有利于消费者。电子商务能够促进竞争的表现很多。例如,当搜索成本、菜单和交易成本降低,买方选择供应商的机会很多时,卖方之间的竞争会趋于剧烈。但另一方面,“先发效应”、“网络的外部性”、“转换成本”及其他的进入障碍可能会影响市场力(market power),使得市场力仅仅在为数不多的大商家之间发挥作用,因此也会减损竞争。例如,电子商务会助长某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使竞争当局监管此类行为的能力降低。

  但是,新兴的B2B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并没有超出传统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当垄断行为出现时,借助传统反垄断法中相类似的规则是能够解决问题的。对B2B市场垄断问题的分析,和企业并购的垄断分析是一样的。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说,B2B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共谋行为和一般市场上竞争者共谋行为并没有很大差异。反垄断法和反垄断分析模式不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成功、失败的演进而失去作用,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和对消费者保护的原则会一直得到适用。事实上,B2B的建立者通过设计一

套完善的B2B运营规则,有可能会消除反垄断问题的发生。但在电子商务运营的有些方面,已经证实有违反垄断法的实质可能性。B2B的所有者因此也应该意识到,其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结构模式、运营的章程规则、所有权关系和管理会引发潜在的反竞争效果。

  虽然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造就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意义上的竞争法律框架足以解决新的问题。但是很多领域需要竞争当局审慎的监管,一些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需要进行调整,或者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每个国家的竞争执法当局应该确保市场竞争力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过程中自由地运转,一方面要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还不能窒息电子商务发展中形成的这种新的竞争形式。因此,各国要制定出适当的竞争政策来迎接这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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