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Cfr. , A. Palazzo, Comuione, Voce in Digesto delle discipline privatistiche, Sezione civile, Vol. 3, Torino, 1988, p. 166.
[5]关于理论上是否可以承认债权“共有”的问题,理论上的讨论还不多。笔者认为严格的术语意义上的共有概念,不适宜针对债权。这是因为,共有强调的是共有人对物的直接的享有和支配。这种特征在债权中不存在。对债权人而言,它本身就不存在那种直接支配和控制意义上的对债权的“拥有”,因此没有必要把债权也拉到共有中来。另外,法律上对共有关系进行调整的规则,对多个债权共同享有一个债权的情形,也没有很多的实际的适用价值,所以最好将二者分开。参见Cfr. ,M. Dogliotti, Comunione e condominio, in Trattatto diDiritto civile diretto da Rodolfo Sacco, Torino, 2006, 5 ss。
[6]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7]对这一问题的论述,以及特别是有关这种共同关系共同体是否可以类比于有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的讨论。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 ,谢怀 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 - 194页。
[8] Cfr. , A. Guarino, Comunione in generale. Premesse generali e p rincip i romanistici, Voce in Enciclopedia delDiritto,vol. 8, Milano, 1961, 232 ss.
[9]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 ,谢怀 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4页。
[10]《合伙企业法》第23条就规定,合伙人可以相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1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12] Cfr. , F. D. Busnelli, Comunione dei beni fra coniugi, Voce in Enciclopedia delDiritto, vol. 8, Milano, 1961, 264 ss.
[13]张双根:《共有中的两个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2期。
[14]关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中如何弱化共同共有物的管理、利用,甚至是处分行为时候的一致性要求,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以下。
- 上一篇:夫妻中奖起纷争法院判决共同共有
- 下一篇: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相关文章
- ·关于共同共有的物权法规定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例说(关于
- ·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问题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 ·物权法中有关国家专有的规定
- ·关于物权法立法中若干问题的建议
- · 《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物权法判读之二十
- ·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 ·物权法中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的疑难问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新规定的探讨
-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补偿的规定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