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民事诉讼法论文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引言]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达90%。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3年来,年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约占受案总数的80%,且有逐年上升趋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以第40条第2款和第13章5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适用范围、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庭审程序、审理期限等。从条文内容上看,规定的较为原则。1992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175条,8个条文)和1993年《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25条)及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1条),共有34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出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既缺乏系统性,又缺乏可操作性,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从实现“公平与效率”和“司法为民”宗旨出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看法。

  [主题词]:简易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34条,分为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及其它6个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指哪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以及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管案件简单与否,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界定,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就适用简易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此方式,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8条对“三个要件”的含义进行了解释。①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便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但缺点是标准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第二种是“列举式”,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种类一一列举穷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曾用肯定列举的方式,列举出7类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②该方法虽有具体明确,容易操作等优点,但它难以将所有简单民事案件的种类一一列举。第三种方法是“混合式”,它集二者优点于一身,而克服二者之不足。《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在概括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定义的基础上,用“否定式列举”方式来明确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划分标准,即除列举的5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5类案件是: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与《适用意见》第169条规定的“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内容相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知道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是否基本一致,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有无原则分歧,这样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