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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物权法判读之二十
www.110.com 2010-07-10 23:49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可以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用益物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租赁权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借用人对于借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占有、承运人对于托运货物的占有,都是有权占有。在通常情形下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有权占有的现状。本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人,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为有权占有。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占有依据合同约定或因法律规定确立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占有是一种单纯的事实,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所以只能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实施占有。用益物权人、动产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租赁权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借用人对于借用物的占有、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占有、承运人对于托运货物的占有,都是依照合同约定的占有。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无权占有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而实施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明知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没有占有的权利有怀疑,但仍然进行占有。如盗窃占有就属于恶意占有。


  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没有此项权利;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仍不能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虽然没有明确善意占有人的对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但仅只规定了恶意占有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对善意占有人的免责。


  (二)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条仅对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可以要求支付维护费用作出规定,也就是否定了恶意占有人的该项权利。


  (三)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该条仅规定恶意占有人在权利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时承担责任,也是确认善意占有人在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发生后免除此项责任。


  (四)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作为一种客观的法律事实,有权占有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其获得赔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无权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则不享有该项权利。


  为了维护占有秩序,该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项诉讼时效属于特别时效,不适用民事法律的二年普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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