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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www.110.com 2010-07-10 17:28

  一、 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

  1) 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 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3) 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4) 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二、 财产所有权与财产与产权的区别 详见P157

  产权:又称为财产权,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内容,直接体现某中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与非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

  非财产权是指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是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它主要是指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1、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

  所有制是经济学概念,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套法律制度

  2、所有权和产权的关系

  二、产权

  从 而来,既表示财产也表示一种权利,是经济学用语而非民法用语,依法学角度来看应用非财产权

  产权的内涵和外延要大于所有权,但产权这个概念在广泛应用时常常和所有权是共同的。

  3、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用列举的方法来定义有损于所有权的整体性,但所有权的全面性又体现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具有的特点之上。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中的“权”不是权利,而是权能,权能只是权利的一个方面,一个层次,权能物能权利,无权能的权利是空洞的,有时权能本身的运用就体现了权利的运用,尤其是在权能和权利相分离而情况之于。

  二、权能

  抽象的概括方法强调支配力 强调管领力

  1、占有和占有权

  区别权能的占有和事实状态上的占有

  权能是为了表明所有权,而事实状态上的占有不是一种权利,但却和物权有着紧密的联系,会引起权利的发生与消灭。

  1)占有指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强调客观方面

  上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思,强调的是主观的状态

  2)占有的效果

  A、权利推定即能够根据占有的事实状态来推定其权利(不一定是所有权),这些权利是法律因其占有状态而自然赋予的。

  B、占有诉权

  当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C、在占有中,善意占有人可取得占有物的孳息

  D、占有为取得时效制度奠定了基础(不动产)

  E、如果是动产,则占有为善意取得制度奠定基础。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时效取得(属原始取得)制度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产生一定的效果

  效果:失去权利 如诉讼时效;取得权利 即为取得时效

  1)定义

  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制度(占有+时间=所有权)

  占有包括准占有

  占有专指物,而对权利的占有则称为准占有

  若权利成立的前提是占有某物,则此权利之上不能设立准占有,如留置权、租赁权。

  2)构成要件

  A、占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必须自主、公平、和平、持续

  B、占有的标的是他人之物,权利是明确的,故不包括无主物。

  C、必须是善意无过的的

  问题:国有财产是否能适用了得时效?

  共有财产是否能适用取得时效?一般来说可以适用

  D、要经过一定的时间

  遗失物

  1、非出于权利人抛弃的意思,物品无人占有,但权利归属明确遗失人占有的丧失不是出于占有人的意思,遗失人和占有人都基于事实状态而没有意思表示

  2、拾得

  主体不做要求,纯粹看行为而不看意思

  遗失物和遗忘物

  遗失物处于完全无人占有状态,遗忘物虽也无人占有,但其地点是有人管理和控制的场所,遗忘物不适用遗失物的规定,即一个为无主且无人控制,一个好无主但可能有人控制。

  区分意义:1、一般认为,遗忘物仍在所有人的间接控制之干,对遗忘物的处理 有公法的痕迹,遗忘物一般不能请求报酬或只能请求很少的报酬,拾得人和管理人可以共同要求报酬,刑法上有“侵占遗忘物罪”。

  埋藏物和隐藏物

  概念:1、必须是动产 2、所有人不明 3、藏于他物之中

  效果:1、发现人取得 2、不管谁发现,一律归国家所有 3、发现后应归埋藏物的所有人,发现人可请求埋藏物一半以下的报酬,若不知所有人,则要么归公,要么归私即归发现人。

  先占

  和抛弃相对应,其特点是物的所有权不存在

  四、善意取得制度(原始取得的一个重要制度)

  1、存在的理论基础

  交易安全理论:当交易和归属发生冲突时,牺牲归属

  权利处观理论:第三人和无权处分人和交易是建立在其对无权处分人占有的信赖上的

  在英美法中,适用其他制度,如禁反言 总的来说,都是为了保护第三人

  2、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了第三人的同时也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让其的物权人变成了债权人。

  所以在构成要件上要细化,不要过于笼统,以便法管灵活运用,对所有权人给予一定的保护。

  3、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于人无处权且无重大过失(不知包括事实上不知和应当不知)

  善意的确认及举证。

  推定受让人为善意,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流动的动产

  A、盗窃物,拾得物一般来说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时间上会有限制,物权法草案规定的时间为一年,所有权人取得所有物时应付相应的对价。

  如第三人会由拍卖等合法途径取得。

  B、对于无名的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C、把善意取得的标的区分为委托物和脱离物

  其于所有人的 意思脱离占有的叫做委托物

  非基于所有人真实意思脱离占有的叫做脱离物

  即用脱离物来概括赃物和遗失物

  委托物一概适用“善”,脱离物则有条件

  3)必须基于法律行为

  即必须是经过交易,是有偿的,合理的。

  4、后果

  是原始取得,善意取得人成为原始所有权人

  五、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1、方式:不动产——登记

  动产——占有和交付

  “民通”第72条,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标准(交付:占有的现象移转)

  是任意性规范,当时人可以另加规定,变更

  不足之处:1)不分动产和不动产,都以交付移转所有权

  在现实中,交付一般都是现实的,这样就忽略了不动产

  2)没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

  交付移转应只适用种类物,特定物的所有权移转应以合同成立为标准

  但善意第三人若基于公示、 信而善意取得,则上述标准也无甚意义。

  法律无法做到两全,必然有所取舍。

  2、草案中的“交付”

  区分了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物占有和交付,不动产为登记

  交付、物的直接占有的移转。

  3、“交付”的例外

  1)移转物权的请求权来代替交付,买售人买的其实是一种权利“买卖不被租赁”即为一例。

  2)售让人先行占有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不需交付

  “受让人先行占有”,物权的转移以合同的生效为标准

  3)占有改定

  甲标标的物的所有权出让给乙,后乙又将此标的物出租给甲,标的物并无移转,甲由所有权人变为租赁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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