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财产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是构成财产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以下四项: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所谓实际掌握和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
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根据占有人是否是所有人,可将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使用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占有物,主要是为了对物进行实际的、有效的利用,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非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物的使用权。例如,借用人根据与所有人之间的约定,借用所有人的汽车使用;房屋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果实、粮食等天然孳息,由原物产生的租金、利息等法定孳息,以及由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等。
(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
处分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即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例如,粮食因食用而消灭,房屋因拆除、倒塌而灭失。事实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的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限制或消灭,致使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财产所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在自己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都是法律上对物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引起财产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一般应由所有人行使,但也有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例如,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留置物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抵押物、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得到清偿。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物。如果没有法律根据,非所有人擅自处分他人所有的物,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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