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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脱下拆迁的强制外衣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11月21日,央视报道了上海闵行区一妇女用燃烧瓶和前来强制拆迁的铲车进行战斗的消息;11月29日,成都市金牛区自焚阻止强制拆迁的农民企业家唐福珍在医院死去……于是北大五教授出于公民的良知上书国务院,直指《拆迁条例》籍公共利益之名,行违法乱宪之实,强烈要求审查现行条例,从而掀起了全国范围之轰动——国务院最终以开明之姿态第一次接受学者之论证。遗憾的是五教授中仅一人为民法学者,更遗憾的是唯一的民法学者好似也未从民法基础理论对强制拆迁(此为《拆迁条例》最大的诟病之处)深入检讨——征收不合公共利益,强制拆迁为违法?

  《拆迁条例》之规制对象为城市房屋拆迁,其缘起于不动产之征收(今天我们的讨论不限于城市不动产征收,还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因为这两者都会涉及到拆迁程序),欲最终解决强制拆迁问题,必须回归到问题的初始状态。

  诚然现在之征收,很大程度上确实不合公共利益,但是以公共利益来反对强制征收是否站得住脚,或者说是否真正触及了问题的实质?过去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中国的发展必然涉及到农民、农村的问题;但是历史同时还告诉我们,再走以前纯粹的农业道路,又会走进死胡同,走工业化、城市(镇)化道路虽然会带来阵痛,但还是一条能看到希望的路。城市向外扩张,其必然涉及土地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土地却不能自由买卖。因此使用土地唯一的方法就是通过国家的征收,无论是为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用途。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就是在这种吊诡中诞生的,它必然会扮演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

  当然城市(镇)化建设又常常体现公共利益或者准公共利益,但是城市(镇)化的核心却是商业区的中心化,住宅区的外向化,工业区的边缘化,这更多的是商业用途。如果紧抱公共利益,我们还能否走向商业化、市场化;如果只顾城市(镇)化建设,那么我们将置公共利益于何地?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并不能真正调和公共利益与城市(镇)化之微妙关系。同时,公共利益虽然是一个法学上之概念,但是它却不能真正界定,公共利益比较虚幻、比较模糊。学者希冀以公共利益限制政府之权力,以保护个人之产权,在中国现在之语境中,其实是一场美妙的梦幻。

  可见,公共利益并不能改变强制拆迁的现状,那么我们回过头再问,强制拆迁违法?这好似一个不证自明的真理,强制拆迁当然是违法的,而且还违宪呢。

  但事实上,真的如此?如果我们说的法是实在法,事实上我们也是在这个层面上讨论问题的,那么强制拆迁是完全合法的,是完全与现行物权法理论吻合的,当然解释这个问题可能会比较专业化、抽象化,但是这又是不得不交待清楚的。我国不动产物权之变动有两种模式,即登记生效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若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则采登记生效主义;若因非法律行为而变动,则采登记对抗主义。征收制度涉及之不动产物权变动,显然不是因为法律行为,因为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导致了私法上效果之生发。那么因行政行为(即非法律行为之一种)而生之不动产物权变动,其到底何时生效——我们说,是该行政行为生效之时,物权发生变动。

  申言之,一旦政府征收不动产之行政行为生效,那么原属于被拆迁人之不动产产权,则已然发生变动——从被拆迁人转移到了国家。而物权有四项积极权能及一项消极权能,一旦被拆迁人不肯搬迁,那么拆迁人(相当于政府之受托人)采取强制之手段对其予以迁移,则完全符合权利人排除他人干涉之权能,如果说这也是非法,那么其真正是视《物权法》不存在:而这就使拆迁穿上了强制的外衣。

  当然,强制拆迁是合法的,我们只是在讨论一个事实判断问题,那么其价值判断呢?我可以毫不犹豫地用最坚定的话语回答,强制拆迁是非正义的,是不符合善的!强制拆迁过程中,个人主义被解构在集体主义的宏大叙事中,甚至出现了视个人生命、个体权利为无物的恶况。

  作为理性的个体,作为理性的政府,我们肯定不会需要这样的强制拆迁制度,那么,我们又当如何脱下拆迁的强制外衣,让其回归自然呢?其实我们只需做一次小小的边际改革,眼前的迷雾就会褪去,当然这可能解决不了整个不动产征收制度的吊诡——事实上,妄图构建公共利益的强大概念体系以解决征收制度也不过如烟如云——而边际改革能够解决行政征收所带来的程序及补偿问题。那么我们应如何做呢?釜底才能抽薪,我们必须回到“是什么让拆迁披上了强制的外衣”这一问题上。

  我们已经分析过,现行之物权变动模式使强制拆迁变为合法,而边际改革就须在物权变动模式这一关键部位下刀——因非法律行为发生之物权变动,自该非法律行为作出或者生效之时而发生效力——具体在征收问题上,我们只要规定,不动产征收之物权变动,自补偿全部到位之后生效,而这也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

  如此在补偿尚未全部满足时,物权即不会发生变动,那么根据同样的物权权能,权利人(即被拆迁人)就可以对抗非法侵犯其物权的人(无论是政府还是其受托人),同时被拆迁人也不再会成为好像与行政征收行为完全无关的第三人。被拆迁人主动地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而行政行为作出之时也必须听取被拆迁人的声音,如此又能促使征收行为之程序正当性,而这必将脱下拆迁的强制外衣,亦必将让我们的征收变得更加趋向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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