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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清的发票,说得清的产权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如果有一天,别人拿着写有你名字的购房发票到法院去起诉,说房子的钱是他出的,“瞧,发票还在我手里”。这样的逻辑会成立吗?近日,无锡开发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返还案。

  今年7月,离婚一年多的市民邹女士拿着一张房产证来到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市民包小姐迁出自己的房屋。而包小姐却拿出了一张写着邹女士名字的购房发票及签有双方名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收条称,这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不再属于邹女士的了。令人奇怪的是,既然房子是包小姐买的,怎么名字写的是邹女士呢?而如果房子真是邹女士的,那么极为重要的购房发票又怎么会在包小姐那里呢?

  房子究竟是谁的?

  对于房子究竟是谁的,双方都很肯定的回答“是我的。”包小姐说,邹女士离婚前曾和前夫鲍先生共同签署一份协议,同意将A小区的一套农民安居房给他以抵消鲍先生所欠债务。可是,一段时间后,两人表示A小区的房子迟迟没有拿到,不如就把B小区的房子抵给包小姐。于是,包小姐付清安居房尾款17万余元后,就开始装修并将之出租。而邹女士则认为不然,她坚持说自己并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协议是丈夫骗自己签署的,而且A小区的房子根本就没有拿到手也不可能卖。至于B小区房屋的那17万元尾款是自己拿出来的,包小姐不过是陪着前夫去办理购房手续而已。

  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这套颇具争议的房产从法律上来说权属于邹女士。在法院判决包先生应迁出B房屋后,包小姐又以返还财产为由将邹女士告上法庭。

  发票上的钱到底是谁出的?

  然而,既然是自己花了近20万购得的房产,发票怎么会在别人手上呢?邹女士解释说是,前夫乘坐包小姐的车办完手续后,把装有购房发票等票据的包忘在了她的车上,事后包小姐一直不肯归还。但同时,也令人生疑的是,前夫鲍先生提供给法院的两份证词,出现了颠覆性差别。在房屋迁出纠纷时,鲍先生表示确实是欠包小姐一笔赌债又无力偿还,在受人逼迫下写了那份购房合同,邹女士是在他哄骗下签署的。可当包小姐起诉返还财产时,鲍先生的又改口说是买房的钱是他母亲给自己的,拿了钱后就和包小姐一起去拆迁办交房款,结果不小心把包拉在了包小姐的车上。而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鲍先生的父亲竟声他才是真正的出钱者,钱是他亲手交给邹女士,然后再转交给儿子,并没有告诉鲍先生的母亲。

  三大疑点不符合常理

  事情经过不仅复杂而且“说不清”,不过从中抽丝拨茧,能发现几大疑点。房子既然是一年就已购买,邹女士迄今仍浑然不知?包先生拿到房产后,不仅对房屋进行装修还出租,涉及到物业管理、居委会等多个部门,邹女士依旧声称自己不知晓?既然发票如邹女士所说,是被包先生“扣”下的,竟放任而无动于衷,丝毫不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事实证据上的反映来看,这三点都不符合常理。再加上前后案件的证词中明显的矛盾,更让这起案件显得扑朔迷离。目前,该案件还正在审理当中。(石倩 任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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