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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动态性研究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要: 物权动态性指物权本身所具有的不断运动的特性, 它包括物权内部动态性与物权外部动态性。物权内部动态性指物权内部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互运动的特性。物权外部动态性指物权与物权以外其他权利, 主要是债权和股权的相互运动。物权动态性既体现了经济基础的要求, 又体现了物权制度自身的特点。

  关键字: 物权,动态性,物权立法

  一、引言

  大陆法系学者一般均认为, 物权与债权是两类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并认为“物权是静态财产权, 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 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 而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其社会机能是超越时空障碍, 获取交换的财产, 侧重的是财产的动态安全”[1].也有学者认为, “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所有权, 而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2].这种将物权归结为静态财产权, 将债权归结为动态财产权的观点, 对把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十分重要。但如果仅停留在二者的区别上, 还不足以深入体味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的合理性。笔者以为, 物权具有静态性的同时, 也具有动态性。全面把握物权的静态性与动态性, 有助于理解物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同样, 有学者对传统物权理论提出批评, 认为它严重制约了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3].如果全面把握物权动态性与静态性,就会发现传统物权法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从而, 对传统物权法理论的批评也就不成立了。

  因而, 物权动态性理论作为传统物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当今中国物权立法也极为重要, 颇值研讨。

  二、物权动态性之含义

  (一) 概说

  物权动态性是指物权本身所具有的不断运动的特性。有学者提出了“所有权转换”的概念, 用以指“所有权转换为另一种权利, 并派生出受让人的一定权利”[4], 或“由所有人转换为其他权利形式, 以达到自身实现的目的”[5].笔者以为, 所有权转换这一概念集中于所有权, 而且仅自所有权出发而转换为其他权利, 其含义过于狭窄。物权动态性则涵盖整个物权, 而且其动态性也不仅指由物权到其他权利的单向运动过程, 还可指由其他权利到物权的运动过程。物权动态性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物权内部动态性, 二是物权外部动态性。

  (二) 物权内部动态性

  物权内部动态性指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互运动的特性。对同一主体而言, 物权内部动态性体现为“自物权-他物权-自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 民事主体对于自己之物享有自物权; 自物权人通过权能分离, 形成独立于自物权的他物权, 该他物权一般由另一民事主体享有。自物权人通过分离自物权权能而使他人享有他物权, 获得相应对价。此种对价由取得他物权之人支付, 由分离自物权权能的自物权人获得。取得他物权之人通过取得他物权与物结合而可能有所收益, 其自物权客体也会有所变化。

  (三) 物权外部动态性

  物权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物权以外其他权利相互运动的特性。物权外部动态性主要体现在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物权与股权的相互运动。

  1, 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

  对同一主体而言, 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体现为“物权-债权-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权利运动的起点是物权。在运动过程中, 主体的原物权可能消灭, 如买卖契约中, 这一过程表现了物权取得过程。物权可通过先占等方式取得, 但更多的则是通过债的形式, 由债权运动转化而来。在主体的原物权消灭的情形下, 如买卖契约中,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物权消灭, 但从买受人处取得债权而成为债权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物权而负担债务, 享有了债权人所给予的一种可期待信用的利益。在主体原物不消灭的情形下, 如在租赁契约中, 出租人将物交承租人使用, 享有租金给付请求权, 该请求权实现即取得对租金的物权。承租人则通过给付租金取得承租权, 该权利实现即取得租金以外产出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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