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论占有权利推定对不动产上占有的适用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 要]《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注:指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写,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权利上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而从占有制度之价值在现代社会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之维护看,此种规定是不合适的,不利于此价值的实现。从登记权利人、占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衡量,从不动产上权利推定与登记效力的关系,以及比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均不支持《建议稿》的规定。应修改《建议稿》的规定,使占有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财产权利。

  [关键词]占有制度价值,不动产,占有权利推定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的提出是中国物权立法的重要一步。《建议稿》参酌国内外立法及原理,由学者审慎考虑,提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物权法体系。但《建议稿》个别条文似仍有研讨余地。其中,《建议稿》第419条排除了占有权利推定对不动产上占有的适用,似有不妥,为是,笔者拟在下文中从占有制度价值、利益衡量、占有权利推定与登记的关系及比较法等方法对《建议稿》419条予以分析,奉出拙见,权为抛砖之用。

  一、《建议稿》第419条简介

  《建议稿》第419条“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权利。

  本条是关于占有权利推定的规定。其规范作用在于:(1)保护占有人,以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拥有。也就是说,在无相反证据否定占有人为权利人的情况下,将占有人视为权利人予以保护。(2)确定占有权利推定的范围。首先是权利种类的范围,依419条,只要是占有人于物上行使的权利,勿论物权或债权,均可适用权利推定。其次是上述范围的限制,明确排除应登记财产权利对占有权推定的适用,也就是,如果一项权利其变动需要登记,则占有人不能仅依其占有而获得享有权利的推定,勿论动产物权或不动产物权。由于变动需要登记的财产权利主要是不动产物权,也包括个别种类的动产物权,为行文方便计,除非有特别说明,下文中所说的不动产权利亦包括变动应登记的动产权利。

  《建议稿》第419条之规定,应是主要仿德国、瑞士民法之规定。依《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1]《瑞士民法典》第930条、931条、937条第1款,仅在动产上产生占有的权利推定,《瑞士民法典》第937条第1款[2]更明确规定“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不动产,对其占有权利的推定及占有诉权,仅属于登记人”,排除了已登记不动产上赋予占有人占有权利推定的可能性。《德国民法典》虽未有如此之明文,但以其第1006条仅规定动产占有人之权利推定可知,不动产上无权利推定之适用。而《建议稿》之“依照法律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权利”应相当于德国、瑞士民法中不动产权利,为其改良性规定。包括了应登记变动的动产权利。而德、瑞两国民法实际上亦未排除变动应登记的动产权利可适用不动产权利的推定规则。

  二、对《建议稿》第419条评析

  《建议稿》第419条规定之占有权利推定符合各国立法通例,但其明确排除不动产上的占有适用占有推定权利的规定却有探讨之余地。

  (一)从占有制度价值上对占有权利推定范围分析

  1.占有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古代法上有两种占有制度,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和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罗马法之上占有制度,乃是不问有无所有权或其它本权,凡是对物有事实之支配者,即加以保护之制度。亦即对物为事实支配之占有,在罗马法上,与对物为法律支配之所有权,完全予以分离,均予以相当之保护,而保护之社会作用何在?虽有不同之见解,然近代通说认为特定物如已有某人之事实支配存在,纵令仅为事实支配状态,甚至实际上与法律之应有状态相左,亦不许私力擅自侵害,而应加以保护,唯有如此,方足以维持社会之和平秩序……故罗马法之占有制度是以占有诉权为中心,而机能即在保护占有,以达维护社会和平与秩序之目的。”[3](P484)而日耳曼法之占有,“固亦系对物之事实支配状态,然此种状态通常系法律上对物支配权之一种表现(权利之外衣)……在罗马法上之占有诉讼,仅止于占有之保护,而不涉及真实权利,反之,日耳曼法上之占有争论,不仅在解决占有问题,通常且在解决实际之权利”。[3](P485)因此,占有制度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表现出了两种不同的形式,前者只关注对事实支配秩序之维护,不考虑占有背后的权利状态,“是要脱离真实的支配,为占有本身而承认其效力”;[4](P419)而后者对事实支配保护之主要原因在于其认为占有背后往往有正直的权利,占有多系权利的表征,[4](P419)强调对本权的关注。从制度价值上看,罗马法之占有制度主要为保护事实支配,以维护社会和平与秩序,而日耳曼法之占有制度主要为保护本权而保护本权的外衣……事实上的支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