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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与物权法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一、国有资产的状况及其重要地位??

  至1995年底,我国国有资产已达到51920亿元(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41320亿元,占79.58%,非经营性资产10600亿元,占20.42%.这个数字大约占全社会资产总量的65%左右。??

  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投入各种形式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中的资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权益。??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拨入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军队的经费所形成的资产,不包括土地权益。

  此外,还有大量未进入企业的国有自然资源,其中土地资源约15.72万亿元,矿产资源约96.03万亿元,海洋资源约2.44万亿元,草地资源约0.13万亿元,森林资源约13.74万亿元。??

  这些国有资产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是公有制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命根子,在我国国民经济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一些特征??

  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财产所有权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统一所有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统一所有”表现在: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行政法规,统一管理法度;国务院有权对国有资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依法进行划转;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保留最终决定权;国务院对国有资产收益保留最终调度权;国务院可以对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政府分级管理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并不意味国务院直接管理全部的国有资产。我们国家这么大,国有资产这么多,只能实行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目前我国五万多亿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大约一半少一点由中央直接管理,一半多一点由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地方实际上又分为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仅指地级市)和县三级。??

  地方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实际上是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的一种财产权。这种管理权表现为各级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可以行使有一定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受上一级政府一定程度的制约。??

  分级管理不是地域管理,某一企业或某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哪级政府管理,并不决定它所在的地域,而是决定它的财务隶属关系。??

  第三、部门分工监管或授权投资机构持股运营 部门分工监管是在现行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过渡形式,确立这种管理形式的是《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具体做法是各级政府授权一些部门分工对本级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即监督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可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此外,这些授权部门还可行使选择管理者即任免企业厂长、经理的权利。这种部门的监督权是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一部分,也是在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授权投资机构持股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一种规范的管理形式,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具体做法是由各级政府将一定范围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授予一些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持有,由这些授权投资机构代表政府具体行使出资者的职能。经过正式授权以后,这些机构将直接向同级政府负责,其领导成员将由政府直接任命,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上述部门分工监管的体制不再适用这些机构。??

  第四、单位实际占有 国有资产实际占有单位是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授权投资机构,除本身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一些资产外,并不实际占有、使用或经营这些资产。这些资产或授予企业经营,或拨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对这些国有资产享有经营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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