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上请求权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要: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性质上讲,物上请求权属于附从权利,其范围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和占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其中,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字: 物上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预防妨害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特有的物权法律制度,是物权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具体规定了物上请求权。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物上请求权制度,只是对物上请求权的内容有所涉及,学术界也缺乏对物上请求权问题的深入研究。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制定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因此,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制定我国的物权法有所裨益。
一、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而产生的请求权。所以,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的请求权。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意义,尽管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其目的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不仅有理论价值,而且有实务上的意义,涉及到物上请求权的地位以及对物权的保护问题。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国外学者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物权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物权所发生的独立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这种学说曾一度成为日本学术界的通说,日本判例也采用这种学说;二是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独立的权利,为纯粹之债权,应适用债权的规定;三是准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权利,唯这种权利的命运从属于基础物权。在我国学者中,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是独立权利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不是债权、准物权,也不是物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二是独立的请求权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之上的独立请求权;三是附从权利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依附于物之支配权的附从权利;四是请求权与物权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区别于物权。同时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生,是物权的作用或权能。
上述各种学说中,“债权说”与“准债权说”实际上是将物上请求权视同债权,这显然是不准确的。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产生的,必先有基础权利,而后始有请求权。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债权系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请求权只是债权所具有的作用之一,而非债权的全部作用。因此,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不能等同。“物权作用说”将物上请求权看成是物权的作用而忽视了物上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的性质,未免过于简单化。“独立权利说”抛开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权利,很难说明物上请求权为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又无法解释其与其它独立权利的关系。“独立的请求权说”将物上请求权解释为存在于物权之上的独立请求权,实际上并没有说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因此,笔者赞同附从权利说,即物上请求权是依附于物之支配权的附属性权利,这也是德国物权理论的通说[1].这是因为:
第一,物上请求权没有独立存在的目的。物上请求权是为保护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存在的,其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物权,而没有其他独立存在的目的。所以,物上请求权实际上是物权的一种保护方法,这是物上请求权与其它独立权利的重要差别。
关键字: 物上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预防妨害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特有的物权法律制度,是物权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具体规定了物上请求权。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物上请求权制度,只是对物上请求权的内容有所涉及,学术界也缺乏对物上请求权问题的深入研究。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制定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因此,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制定我国的物权法有所裨益。
一、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而产生的请求权。所以,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的请求权。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意义,尽管学者们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其目的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不仅有理论价值,而且有实务上的意义,涉及到物上请求权的地位以及对物权的保护问题。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国外学者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物权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物权所发生的独立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这种学说曾一度成为日本学术界的通说,日本判例也采用这种学说;二是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独立的权利,为纯粹之债权,应适用债权的规定;三是准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类似于债权的一种独立权利,唯这种权利的命运从属于基础物权。在我国学者中,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是独立权利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不是债权、准物权,也不是物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二是独立的请求权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之上的独立请求权;三是附从权利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依附于物之支配权的附从权利;四是请求权与物权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区别于物权。同时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生,是物权的作用或权能。
上述各种学说中,“债权说”与“准债权说”实际上是将物上请求权视同债权,这显然是不准确的。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产生的,必先有基础权利,而后始有请求权。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债权系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请求权只是债权所具有的作用之一,而非债权的全部作用。因此,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不能等同。“物权作用说”将物上请求权看成是物权的作用而忽视了物上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的性质,未免过于简单化。“独立权利说”抛开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权利,很难说明物上请求权为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又无法解释其与其它独立权利的关系。“独立的请求权说”将物上请求权解释为存在于物权之上的独立请求权,实际上并没有说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因此,笔者赞同附从权利说,即物上请求权是依附于物之支配权的附属性权利,这也是德国物权理论的通说[1].这是因为:
第一,物上请求权没有独立存在的目的。物上请求权是为保护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存在的,其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物权,而没有其他独立存在的目的。所以,物上请求权实际上是物权的一种保护方法,这是物上请求权与其它独立权利的重要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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