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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请求权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www.110.com 2010-07-27 15:53

  (二)合同请求权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法律适用是将待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相联系,进行逻辑演绎或

  推论并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司法过程。也就是说,法官在法律适用时,必须将已掌握

  的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进行来回穿梭的观察,只有当他内

  心确信该案件事实是真实性的情况下,才能支持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请求。反之,他必

  须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当然,法官在寻找并适用法律规范之前,还必须搞清楚当事人

  要求法院裁判的是什么,或者说当事人讼争的内容是什么。法官只有在确定裁判的对

  象即诉讼标的后,才能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关系。然而,原告在起诉时,往往不是从引起诉讼事件本身出发,而是从实体规范

  出发,先找到调整这一事件的实体规范,再依据实体规范来评价事件,主张自己应拥

  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因此,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权利主张还仅是诉讼法上的请求,

  该权利是否真实存在,尚须法院裁判。如果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没有争议,或者法院对

  有争议的主张的真实与否己获得了一个特定的心证,不管该心证是调查证据的结果,

  还是在审核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那么,都不会出现证明责任的问题。而只有在

  对所谓的小前提即事实问题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法官才需要证明责任规范的指示。本

  文在第二部分曾提到,就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各家学说观点而言,基本上已形成一致

  合同之债证明责任分配研究三、合同之债证明责任与实体法理论基础

  的意见是,

  常是原告,

  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对权利根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权利的一方通

  其作为攻击的主体要承担证明责任是不言而喻的。但是,

  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为什么仅让原告就权利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

  为什么不让原告

  而无须对所谓权

  利欠缺的事实加以证明?对此,罗森贝克从目的性和公正性的要求角度作了回答:“因

  为,如果人们将所有的证明责任均让原告承担,那么,事实上每一个法律诉讼从一开

  始就会变得毫无希望,因此,诉讼也就无法进行。如果使法律取决于义务人的善意,

  那么,将会发生法的不安全性,这种法不安全性就等于缺乏任何法律保护一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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