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汽车登记效力探析(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按照我国目前的登记要件主义,在案例一中,由于甲、乙间的汽车买卖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所有人仍为甲,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按照《处理办法》应当由汽车的所有人(本案例中的甲)和直接责任人(本案例中的乙)负连带责任,汽车所有人甲的责任属于无过错也应负责的替代责任,汽车所有人甲向第三人丙为赔偿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乙进行追偿。最后的答案自然是甲应当对丙承担责任。不过本案例中甲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乙,甲对该汽车既不享有运行支配也不享有运行利益,(注: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运行供用者的概念和判定基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让甲来承担此种替代责任的确既不公正也不合理。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可以有两种方案:一、改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为登记对抗主义,这样甲虽然没有转移汽车登记于乙,但由于汽车已经交付给乙,汽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乙,乙应当承担替代责任;二、保留登记要件主义,补充规定:应负替代责任者为汽车所有人,但汽车所有人可以举证自己已丧失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免予承担替代责任。如在案例一中,甲可举证自己已将汽车交付于乙而免予向丙承担责任。本文认为第二种选择更为可取。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采取并且作者也认为应当采取登记生效规则,而且还有三点理由:第一,即使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何对抗的问题仍须讨论,即由于甲、乙间的物权变动没有进行登记,当丙要求登记名义人甲承担责任时,甲可否以甲、乙间的物权已经变动来对抗丙呢?以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日本为例,通说认为应对“不得对抗第三人”中第三人的范围作适当的限制,即第三人范围限制说,限制的标准学理上有种种不同的解释。以有效交易说为例,其主张为:对于处于该不动产有效关系中的第三人来说,不具备登记便不得对抗,但是,对于其他第三人,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对抗。(注:[日]铃木禄弥著《物权变动与对抗》,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11页。)若采该有效交易说,则由于丙和甲之间并没有有效的交易关系,因此,甲可以以汽车物权已经变动来对抗丙,由丙向真正的权利人乙请求损害赔偿。但有效交易说并不是通说,还有其它诸说并不一定认为甲可以对抗丙,因此即使采登记对抗主义还须对交通事故中的对抗问题作阐述才能彻底。第二,在第一种选择下,即使就交通事故中的对抗问题作阐述,这种阐述的实质仍然是侵权行为的要件论,因为,必须考虑为什么应当让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替代责任,否则无法深入讨论这里的对抗问题。如果认为只是给受害人多一个赔偿渠道,因此只抓住登记名义人即可,不管其是否处于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状态,则显然甲应承担责任;如果认为尚须考虑是否处于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状态,则显然甲不应承担责任。第三,第二种选择直接讨论从侵权行为的要件出发来弥补现行规定的不足,先推定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如果他能举证自己并不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时,则不承担责任这样处理无须在对抗问题上绕弯,更为可取。

  下面继续按照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汽车登记的生效要件主义来分析案例二和案例三。案例一由于汽车转让没有登记,真正权利人和登记名义人都是甲,不发生真正权利人和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不一致的问题,而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则发生登记名义人和真正权利人之间的不一致。这一点在分析第一类案例时已经说明了,但这里进一步补充说明。当登记名义人和真正权利人不一致时,依次发生以下效果(以案例三为例):一、登记具有权利推定的效果,(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84页。)因此受害人韩强可以以登记名义人周林为被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二、由于登记名义人(周林)和真正权利人(周森)不一致,应当允许登记名义人(周林)举证周森为真正权利人免予承担责任,因此周林可以在法庭上举证进行抗辩,法庭应当中止案件审理,等待另外依照法律程序决定登记的效力;(注:现实中发生过这样的例子与此类似,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另一方提出证据证明登记由于不是本人亲自办理的,因此婚姻无效,我们认为,这时法官应当中止案件审理,等待依照法律程序决定该婚姻登记的效力。)四、若原有的登记被改为周森时,应由周森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由韩强另行起诉周森。五、如果韩强属于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则周林举证不能起到有效的抗辩作用,因此不能阻止案件的继续进行,最终应当判决周林承担责任。依照登记采生效要件主义的立法和学说,通常并不属于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