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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此外,被视为动产的某些不动产也有可能因法律规定的改变而在性质上发生变化。例如,在法国,债权人可扣押已成熟但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其方式是,将绕有麦杆的木棍(对之,法国人称为“布郎冬brandon”)插在田间两端,表明农作物已由法院扣押,故此种扣押称为“布郎冬式扣押”la saisie—brandon〔9〕。长时期内,法律未将这类扣押列入不动产扣押的范围,而将之作为一种特殊的扣押,赋予其动产扣押的特点(参见法国旧《民事诉讼法》第626条及以下各条的规定)。但这种扣押被1991年7月9日法律取消,该法律第74条规定,“假扣押”(lasaisie conservation即以保全为目的扣押)仅适用于动产。

  总之,理论上一般认为,在预置动产的情形,不动产的“动产化”于第三人不具有实质意义,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不动产之“预先”的动产化缺乏对抗效力。〔10〕2.不动产附着物(immeubles par destination)

  《法国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为使用及经营该不动产而设置的物,按其用途为不动产。”此外,所谓按其用途为不动产的物,即不动产附着物。不动产附着物在物理属性上属动产,但因不动产与之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附着”于不动产),故法律将之视为不动产。有关不动产附着物的规定是法国民法保护财产的整体性的手段之一。

  《法国民法典》将下列因所有人为使用及经营不动产而设置于不动产的物认定为不动产附着物:“用于耕种的牲畜、农具、供给佃农或分给佃农的种子、鸽舍中的鸽、兔园中的兔、蜂巢中的蜂群、池塘中的鱼、压榨机、锅炉、蒸流器、酿酒桶及大桶、经营铸造场、造纸工场及其它工场必需的工具、稻草及肥料。”(第524条第2款)事实上,在判例(尤其是从前的判例)中,涉及农业经营的不动产附着物的范围还被扩大到麦种、花茎、各种植物块茎、灌叶腐蚀土、啤酒花(植物)的秆、酿酒工具、花园及菜园种值工具、以及织布、养蚕、捕鱼、打场等等工具(可以说,一切农业经营的附属物均被视为不动产附着物)。法国学者认为,这一规则因其易于适用而具有适当性:因为主物与从物应被视为一个整体(从物依附于主物)故农庄的牧畜存栏数及全部农具等依农庄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事实上,从价值上讲,附属于不动产(土地)的动产的价值从来都大于其他动产。为此,应将之用假定的方法视为不动产。

  同样的情形也存在于农业之外的其他经营类型。如商业中,旅店的设备(床、墙饰等)属于营业资产(旅馆)的一部分,与此相同,餐厅的设施(桌、椅、杯、盘)、海滨浴场的设施(游船、太阳伞、帆布折凳)、医疗诊所的设施(医疗设备)、剧场的设施(装饰品)等,均属餐厅等营业资产的一部分。只不过在这方面,判例表现得不如农业经营那样“有声有色”。〔11〕除上述不动产附着物之外,还存在着所谓“永远附着物”。

  当动产永远附着于不动产时,亦即当“动产如以石膏、石灰或水泥附着于不动产时,或如非破坏或毁损该动产本身或其所附着的不动产部分不能与之分离时,所有人被视为以该动产永远附着于不动产”。而“房间中的镜子,如其所附着的护镜板与护墙成为一体时,视为永远的附着”。“画副及其他装饰品亦同”。(《法国民法典》第525条第1、2、3款)此外,永远的附着物还包括其一旦离开,不动产即不完整的动产,如“雕像如安装在特备的墙壁之凹处,虽不破坏或毁损亦能移动者”,也视为不动产附着物。(《法国民法典》第525条第4款)。

  很显然,鉴于《法国民法典》编撰时期法国尚未完全脱离农业社会的特征,法典对于涉及农业经营的不动产附着物作出的极为详尽的规定并不完全适应法国现代农村(或者说,这种规定在今天更多的效果是勾起人们对于过去富有诗意的法国乡村生活的怀念而并无太大的实用价值),而该条就房屋所“描绘”的上述古典住宅的不动产附着物与移放于现代条件的房间内的动产的情形是大不相同的。因此,法国学者对于不动产附着物应具备的一般条件作了分析:〔12〕动产之成为不动产附着物应具备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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