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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事实V.S占有权(上)(7)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耶林的上述分析显然应合乎情理地导致如下结论:赋予所有权的保护的狭窄的范围,将之仅限于‘自主占有’的情形。但恰恰相反,耶林将占有权诉讼同样适用于不确定占有的占有人如承租人等,因为他并不认为占有人的‘自主意愿’是最要的。为此,耶林的理论被认为具有客观性:所有权的保护并不是对个人利益尊重的表现,而是针对物对于主体的客观用处,其同样适用于自主占有与单纯占有人。“(尹田  法国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60-161页)

  “虽然二人的理论都受到各种指责,但相对与其他观点而言,其哲学理论的支持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得以继承下来,备受后世研究者的青睐。就德国民法而言,在那次激烈的交锋后,直接的产物就是德国民法典。”在德国民法制定过程中,罗马法学派学者与日耳曼法学者发生激烈争论。德国民法第一草案被认为偏重罗马法而备受日耳曼法学者的严厉批评。例如第一草案否定承租人为占有人,系受萨维尼理论的影响,因遭Gierke氏的反对,而经修正,改采日耳曼法上直接占有及间接占有的制度。“(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46页)同时也采用了耶林的体素说,即强调只要实际控制就可取得占有。

  虽然继受了日耳曼法的占有的相关理念,但德国民法中的占有与日耳曼法中的占有还是有显著的不同。因为德国的这种占有建立在对物的权利以及权利上权利的基础上,故与其说它是占有,更不如说它是物上权利甚至是权利上权利的共同形式,所以在当代德国法学中它被描述为各种占有的本权的外衣。而各种物上权利以及权利上权利是这种占有的基础和本质,而现代民法的占有,只是从外表对某人与某物有事实上的控制关系的认定,它包括有权利的占有,也包括根本无权利的甚至是非法占有。这是当代德国法中占有与早期日耳曼法中的占有的根本区别。(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05页)

  相比较而言,德国法吸收的罗马法多一些,例如,德国法同罗马法一样,只承认占有的标的为物,不可为权利,而法国法则认为权利也可为占有的标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占有(Besitz)一词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未规定。民法学家一般认为,占有是从交易实践中得到承认的主体对物的事实的控制,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在德国民法中,占有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意义好像一种暂时的权利。据此看法,占有制度建立和发挥作用的基础,是立法者对当代社会的经济生活现实有所疑虑(即不能肯定占有就是权利,但是又不能否定其意义)的认可。立法者的认识是,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支配意愿,应当是人对物的得到承认的支配力,是‘真实的’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占有制度的建立,只是为实现立法者保护实体权利的设想。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事实状态的占有在德国民法中不但得到保护,而且可以转让、继承、可作为遗嘱占有的客体。“(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00页)

  (二)法国民法典

  “ 从词源角度考察可得知:法文中占有一词来自拉丁语possessio,从词源来讲有三种含义:其传统的经典含义是能力(资格),权利的享有,权利的效力稳定地设定于物的一种事事关系;其现代的含义为对物从物质上实施的占据;其最新的含义则强调占有人的‘意愿’,即‘如同自己的财产而接受,被他人视为自己的财产。”(尹田  法国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58页)

  “从历史角度考察可得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前,法国北部地区被称为pay droit coutumier(习惯法地区),罗马法是那里的习惯法,占整个法国面积的2/3.因此,法国法吸收罗马法是必然的事情,但是,例外的是它同时也吸收了萨维尼关于”心素“的占有学说。例如法典第2228、2229条实际上就是罗马法上的自然占有和市民法上的占有的概念的重现”(方令   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重庆出版社 96年9月第一版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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