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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事实V.S占有权(上)(8)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从哲学角度考察可得知:法国人采取的是务实的实用主义态度。“萨维尼和耶林的不同观点之讨论除具有哲学上的意义外,对于法律的实际操作也具有直接影响。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不确定占有人究竟包括那些种类?承租人是否属于不确定占有人?当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被侵犯时,其是否可自行提起占有权诉讼?抑或其仅限于根据租赁合同而请求出租人提出该种诉讼?依照萨维尼的主观理论,承租人无权自行提起占有权诉讼,而耶林的客观理论则相反,在这一问题上,法国人没有选择追随德国学者的理论旗帜,而是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现代法国学者认为,哲理的争论多出于假想,事实上,承租人是否享有提起占有权诉讼,完全是取决于承租人所具有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独立程度,当承租人于出租人不再具有依附的情势时,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性质上属于债权的权利(租赁权)更带有某种‘实在性’;承租人与租赁物之间的关系便近似于(自主)占有人与占有物之间的关系,这表现为,承租人与占有人一样,均为其个人利益而从物中实现使用价值。上述观点为当代法国法所采用,自1975年7月9日法律以来,承租人提起占有权诉讼在法国私法实践中得到许可。

  “不过,承租人等的占有不能产生自主占有的全部效果:如同权利之物权性质的不同程度,占有也有强烈程度,保护程度的不同。在这一保留下,耶林的客观理论在具体事实中显得比萨维尼的主观主义领先一步。”(尹田  法国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61页)

  但法国法也看到了占有制度的复杂性和前人留下的制度的不完整性,对占有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造。将占有分为自己占有和他人占有(亦称为占有和扣押)。

  自己占有指的是原本依自己的意思的占有(萨维尼的心素说);

  他人占有包括承租人、受托人、受托管理人、监护人、遗产执行人的合法占有。

  法国人的占有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将占有和时效结合起来一起编在法典中,互不分离,可以时效取得自己占有物,而他人占有则被严格限制,不可依时效取得。总体而言,法国人的占有制度受的影响最多,他们的占有中也可以找到占有权的影子,例如第2279条:“对于动产,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第2282条:“占有及物的持有人在受保护时,不问权利实质,排除取得权利的人之外的一切人的侵犯,影响及威胁”。可以说,法国人已经有将占有权利化的倾向。(方令   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重庆出版社 96年9月第一版 17页)

  当然也有学者对法国民法中占有的分类提出了不同于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法文中的占有应为‘自主占有(即以色有人名义为自己占有)’,而非‘他主占有’。法国民法理论中,承租人,借用人等根据合同,对租赁物,借用物等标的物的占有,称为‘单纯占有’或‘简单持有’。‘他主占有’即非以所有人名义占有称为‘不确定占有’。(尹田  法国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59页)

  (三)日本民法典

  “占有权,因以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的支配物而取得”(日本民法典第180条)。这一条是应当被人们牢记的一条,即使你可以忘记自己的姓名。日本人虽然被人们戏称为“抄袭的专家”,但我们应当将视线专注于“专家”二字上。日本同我们一样,在民法上一无所有,但他们创造了占有史上的奇迹。虽然占有只有4节,26条,但它被称为“由事实向权利转化的标志”,可以说是深受日耳曼法的影响。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看到它受日耳曼法影响有多深的,那就是它的占有编排上,日本人的占有放置于物权篇的总则和所有权中间,体现了占有作为物权基础的意思。(有同样痕迹的就是法国民法典),虽然日本法只规定占有取得、效力、消灭、准占有等寥寥几条,但现实中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体现了现代人类权利化的要求,这不得不说是对制度化的法、德等国法的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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