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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的功能:从社会角度分析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物权法是根植于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到法律的纯粹法学研究方法在物权法领域不完全适用。因此,研究物权法必须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来考察各种制度,这种方法称为功能分析方法。功能分析首先要剖析物权在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为什么会产生物权制度,其具体的作用,其次也研究物权制度为什么随着社会的不同、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分析其变化的内在原因,而这又意味着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

  1.功能分析方法

  功能分析即是对某种制度作用或“工具—目的”分析,它是广泛运用于社会学的一种分析方法。可以说功能分析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学分析方法。随着法社会学的兴起,这种方法广泛运用于法律领域。

  法律研究中的功能分析是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来考察各种法律制度,这种方法最适宜民法学的研究,因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恩格斯语)”。民法也只有在社会中寻求它的意义。日本学者我妻荣即是运用这样的方法研究民法的一位学者,他总结到:“我们尽可能以社会作用为中心来考察民法制度,即不满足于只从理论构成方面观察法律的规定,而要深入研究这些规定及包括这些规定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并以其作用为中心,进一步探讨该规定的理论构成。”

  为什么要将功能分析运用于法律研究呢?这是因为法律本身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它源自于社会,又指导社会。法律与社会存在着互动,它要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地发展,以适应社会需要,解决社会出现的问题。只有将法律放入社会才能理解它的含义,只有正确地了解和研究社会需要,才能制定出适应社会,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马克思正确地写到:“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实际上,法律原本是政治学的一部分,是社会学的一部分,是和社会组织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自从法学被纯化为抽象的法律术语和成为体系化的法律规范后,就再体现不出其存在的基础-社会了。功能分析无非是将法律放入社会中加以研究,揭示其在社会中的含义和功用。正如西班牙的法学家安东尼奥(Jose Antonio),在回答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时,援用Stammler对法律的定义指出: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存在许多世纪没有人提出这一问题,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不是法学家而是哲学家。“……法律首先是一种愿望模式(un modo de querer),就是说是一种与目的相关的工具规则(una disciplina de medios en relacio a fines);一切主观心理因素是与法律逻辑不相容的。但是,愿望模式可以涉及个人生活,也可以涉及相互交织的社会生活。法律属于后者 .”台湾的谢在全先生在《民法物权论》的自序中也写到:“物权与社会生活休戚相关,物权法之研习,自须将法律理论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并知所运用,方属正辨。 ”

  因此,法律就成为社会达到特定社会愿望的“范式”,作为达到合理公正目的的“技术”手段。正因此,法律时常被作为实现某种政治—社会变革的工具。这在历次政治或社会革命中体现的最为明显。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目标之一,即是废除封建枷锁,实现土地等财产的自由转让,而这样的目标是通过完全私有化的所有权制度实现的。而这最终表现为制定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为和自由交易的民法典。社会主义革命的口号即是埋葬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以实现全社会联合生产、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公平目标。而这种目标的实现,在传统社会主义则主要靠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两种所有权形式实现的。当然,每一种社会制度都是靠许许多多的具体法律制度实现的,亦即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服务于这个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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