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请求权,有学者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上述概念只是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此外,就广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所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

  通说认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德国民法典》以来才出现的,[2]而请求权的概念则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3]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通常认为,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在立法上,物权请求权制度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所创设,[4]但在此之前,罗马法以及法国民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早已形成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基本内容。[5]之后,《瑞士民法典》[6]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7]均对物权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物权请求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权利。当代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具体的物权请求权,是根据对物权构成妨害的行为和事实的类型来划分的,即法律认定存在着哪一种妨害物权的事实,便规定一种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例如德国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正是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而设计的。这些物权的妨害方式,包括现实的侵害和未来的侵害两种情况,而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对现实侵害的请求权,如返还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也包括对未来可能的侵害的请求权,如不作为的请求权。

  因此,依通说,根据妨害方式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以下几种:(1)返还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占有物权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时,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2)妨害除去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3)妨害预防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对物权人的权利有妨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妨害的原因而预防妨害的发生。

  二、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学说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向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作用产生的权利,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是非独立的权利。依照德国民法理论的通说,物权请求权是一种附属性权利,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只为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独立存在的目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权利完全不可以与其本权利脱离,不可以独立地转让于第三人。[8]

  2.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应适用债法的有关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