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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3.关于债权是否一定是可以独立转让的独立权利,值得怀疑。物权和债权是不同性质的独立的财产权利,然而具体到每一种物权或者债权,其独立地位并不是绝对的。例如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但其是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权利,随着其主债权的产生、存在、消灭而产生、存在、消灭。同样,物权请求权属于债权,与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附从性是不相矛盾的。

  至于第四点和第五点,实质上也是犯了和第一点和第二点同样的错误,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一般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并不能说明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应当以过错为要件,都应当适用消灭时效。物权请求权在这些方面的特殊性正是其与侵权请求权及其他债权请求权的区别所在,而不是其与债权的区别,因此不能抹煞其性质属于债权的根本。

  综上所述,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无论在概念上、内容上还是在各自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上,都具有同一性,物权请求权与现有债法体系内的其他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区别并不能掩盖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的事实,只是在强调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技术性时,才有其独立的说明价值。

  (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分析及其意义

  物权在私法上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前者主要指物权请求权,后者主要包括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都是将物权请求权独立于侵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的。我国现行民法并未系统地规定物权请求权,而在《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将各种侵害物权人权利和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都视为侵权,并适用侵权的请求权。在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这些显然包括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本文认为,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不应被侵权请求权所包容,因为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虽然都属于债权,但二者从产生、目的、成立要件到法律后果都有本质的不同,不应将其混淆,而应当在民法中分别规定。具体说来,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第一,二者产生的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存在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物权标的物尚存在时,物权请求权发生,请求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而当物权受到侵害、灭失、毁损时,物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无从恢复,权利无从实现,物权请求权亦无从行使,这时,受侵害人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即侵权请求权,侵权侵害人赔偿损失。这一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以价值担保代替现状保护担保,使物权人获得适当的赔偿。

  第二,从权利的独立性来看,物权请求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附从性权利而非独立性权利,这种权利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保证物权的正常行使而存在的,因此其产生、变更、消灭均依附于物权。而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受侵害权利的财产权利,其可以独立地转让。

  第三,在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妨害与损害的区别是二者不同的一个根源。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发生的,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而侵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发生的,侵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损害得到填补,使权利人得到赔偿。妨害不同于损害:妨害须有存续,若妨害状态短暂即逝,则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成为损害赔偿的原因,但却构不成物权请求权发生的原因;而损害则是妨害行为所生的各种不利益,以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也就是说,对针对物权的同一侵害行为而言,妨害与损害是对其两个方面的表述,妨害为某一损害发生的源头,是物权人请求排除的对象,只要有妨害或妨害的可能就要排除或预防,不问故意或过失之有无;损害是妨害行为的后果,是损害赔偿所要救济的对象,救济的前提是必须有过错的存在。正因为此,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般不发生竞合,而可以共同存在,由权利人并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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